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农办市〔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的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农办市[2006]20号)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农业部与2006年、2007年评定了两批共196个中国名牌农产品。
二、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已与2009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中国名牌农产品将于2010年12月有效期满。
三、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其产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网站和广告宣传等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四、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