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Green Peace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IGPIA),以下简称为“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联合国世界和平基金会批准设立的联合国全球性行业组识。本机构性质是由各个国家及地区境内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从事绿色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组成的国际化全球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推广世界绿色产业的最新理念,促进世界绿色产业的合作发展,共创资源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家园。” 本联盟遵守联合国的宪章、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绿色产业的全球合作,创造绿色产业的更多价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1、根据各个国家及地区绿色产业政策实施和绿色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绿色产业政策和绿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2、根据各个国家及地区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各个国家及地区会员开展关于全球绿色产业政策和绿色产业发展的交流;
4、通过组织与各个国家及地区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5、围绕组织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各个国家及地区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6、建立各个国家及地区专家人才库,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各个国家及地区企业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资源整合,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8、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的相关国家、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探索绿色产业发展的新路子、新措施,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各个国家及地区境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从事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联盟理事及会员单位成员。
申请加入本联盟理事及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
2、致力于支持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宗旨的实现;
3、承认并遵守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的章程;
4、有加入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的意愿;
5、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6、经各个国家及地区秘书处讨论通过;
7、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理事、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各个国家及地区秘书处会议,理事或会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就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业务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三)、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联盟执行主席;
(四)、联盟执行主席联席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通过联盟执行主席联席会批准后,申请单位办理加入联盟的相关登记手续;
(六)、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理事、会员证书和联盟章程。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2、优先获得本联盟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各项共享资源;
3、优先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为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4、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本联盟各个国家及地区成员间相互平等,联盟成员相互尊重;
7、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8、接受本联盟的监督与管理;
9、保守本联盟内商业秘密。
第九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提前三十日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和联盟章程。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联盟执行主席通报。会员退出本联盟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联盟。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执行主席批准,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联盟。
第十一条 组织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法定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不再从事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工作,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三)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联盟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联盟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执行主席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联盟的职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席联席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联盟成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秘书处审查并经联盟执行主席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高级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十人。各成员国区域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理事若干人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个国家及地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个国家及地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个国家及地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八条:本联盟设各个国家及地区区域秘书处,秘书处为本联盟设在各个国家及地区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工作。
具体职责为:
1、认真执行联盟布置的各项工作;与各个国家及地区政府合作遵纪守法开展工作;
2、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任命和罢免秘书处成员;
4、组织、领导各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5、建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联盟秘书处会议决定;
6、组织并实施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际绿色和平产业联盟章程》和行业法规;
2、执行国际绿色产业联盟的决议;
3、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研究成果;
4、积极参加联盟组织安排的各类与绿色产业发展有关的活动;
5、接受联盟委托,为各个国家及地区会员单位提供工作和开展活动的服务;
6、关心和支持联盟的发展,并及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7、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是本联盟的核心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
1、组织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参与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社会赞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